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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保违法所得怎么算?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实务操作指引
来源: | 作者:法言法语 | 发布时间: 2026-10-10 | 3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总局118号令施行后,电梯维保案件的违法所得认定有了新规则。这篇从一线执法视角,把“什么情形该算、怎么算、算不清怎么办”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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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形下需要算违法所得?

电梯维保案件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该条明确“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但执法中要区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无证维保。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保的,违法所得计算相对直接,当事人因无证维保取得的全部收入,一般认定为违法所得。
第二种是有证但未按规范维保。这是实践中最高频的情形,也是本文重点讨论的。处罚依据同样是第八十八条,但违法所得只与具体那一次或那几次未按规范操作的维保服务直接相关,不能把维保单位在合规期间的全部维保收入都算进去。
立案时就要明确违法行为的具体次数和对应的维保日期。比如现场调取监控发现某次维保未下底坑、未测试报警装置,就只针对这一次认定,不能笼统说“当事人维保不规范”就把全部收入算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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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法所得到底怎么算?

违法所得等于单次维保费用乘以违规维保次数,再乘以涉案电梯台数。
关键在于“单次维保费用”从哪里来。
如果合同约定了维保频次,就按次折算。实际案例中的折算方法有:年度维保费1300元每台,每半月维保一次,一年24次,单次费用就是1300除以24,等于54.17元;年度维保费2480元每台,一年24次,单次费用就是2480除以24,等于103.33元;维保费375元每台每月,半月维保一次,单次费用就是375除以2,等于187.5元;维保费3600元每台每年,一年24次,两台电梯共违规一次,违法所得就是150乘以2,等于300元。
操作要点有三个:第一,调取维保合同原件,确认年维保费用和约定频次;第二,核实实际执行的维保频次,有的合同写24次实际只做12次,要按实际算;第三,用年费除以年频次得到单次费用,再乘以违规次数和电梯台数。
如果合同未约定单次费用、项目打包定价,违法所得可能无法计算。这是执法中最常见也最头疼的情况。比如有的合同约定220元每月每台,但包含突发故障处理、润滑油耗材等多个项目,没有具体项目资费标准;有的维保服务项目一次性打包销售,无法分离各项目单独服务费用;有的合同约定9600元4台每年,不单独针对每台核算收费,未单独列明各项维保服务项目单价。这些情形下,执法人员可能认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但要注意,不要轻易下“无法计算”的结论。先看合同有没有按年费加频次的结构约定,哪怕只写了“一年维保24次”,也可以按年费除以24折算。合同只写总价且服务项目打包、无法拆分到单次维保的,才认定为无法计算。多台电梯打包计价的,要尝试按台数拆分。比如“9600元4台每年”,可以按2400元每台每年再折算单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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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算不清怎么办?

经充分调查确实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但不能直接跳过去。必须做到三点:
第一,要有“充分调查”的过程记录。不能只翻了一下合同就说“算不清”。要调取合同、询问当事人、核查维保记录和收费凭证,在调查终结报告里说明为什么无法计算,是合同打包定价、服务项目混同,还是多台电梯整体计价无法拆分。
第二,要在罚款裁量中作为考量因素。“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不是“没什么事”,反而要在裁量基准中体现。办案实践中,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案件罚款金额通常不低。
第三,必须报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这是硬性程序要求,缺少审批程序会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如果部分违法所得能确定、部分不能确定,应当将能确定的部分认定为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按第十四条处理,同样需要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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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的合法必要支出和税款,怎么扣?

新规明确,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合法必要支出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
扣除有三个条件。一是期限条件,当事人必须在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供的,不予扣除。二是证据条件,需提供真实、完整的单证、协议、会计账簿等材料。合法必要支出与其他支出混同且难以区分的,不予扣除。三是税款扣除,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作出前依法缴纳的直接相关税款可以扣除。实操中已有案例按含税价计算后扣减税费。
不要主动替当事人算扣除。在询问笔录或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其有权申请扣除合法必要支出和税款,并指定提交期限,一般五到七个工作日比较合理。当事人不提交或不申请的,在调查终结报告中注明“已告知,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供”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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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场调查要拿到的关键证据

违法所得能不能算清楚,取决于现场证据拿得全不全。建议围绕“单次费用”和“违规次数”两个核心收集以下证据:
第一,维保合同原件。目的是确定年维保费、约定频次,重点看有没有单次费用约定、是否打包定价。注意核对补充协议和实际执行情况。
第二,维保记录和公示牌照片。目的是确定实际维保日期和次数,核对记录与监控视频是否一致,签字人员是否与实际作业人员一致。
第三,监控视频或截图。目的是证明某次维保未按规范操作。这是最关键的证据,但很多案子因为视频存储周期通常30天过期而无法调取。立案后第一时间调取涉案电梯的监控视频并刻盘保存,不要等调查后期再去调。
第四,收费凭证和发票。目的是核实实际收取的费用金额,注明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核对与合同金额是否一致。
第五,询问笔录。目的是固定当事人对费用结构和违规事实的陈述。问清各服务项目如何计价、单次费用如何折算、是否已经退赔。
第六,现场检查笔录。目的是记录电梯存在的具体问题,对应《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具体条款。
第七,其他辅助材料。包括维保人员资质、社保记录、派工单、耗材领用记录,用于成本扣除和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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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几个容易踩的坑

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成“不用算”。第十四条要求充分调查、裁量考量、报批三个动作一个不能少,否则程序违法。
只处罚一次违规,但违法所得按全年算。违法所得必须与违法行为直接对应,某次维保违规就只能算某次的费用,不能把全年维保费都认定为违法所得。
当事人提出扣除申请后不处理。当事人提交了支出凭证和扣除申请,执法人员不予回应直接在处罚决定中没收全部款项,属于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
不区分含税价和不含税价。合同约定的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直接影响税款扣除的计算。在询问笔录中要明确问清楚。
退赔的款项在违法所得中不体现。根据《办法》,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处罚决定书中要写明“违法所得多少元,其中已退赔多少元不予没收,实际没收多少元”。
只查合同不查实际执行。合同约定24次,实际可能只做了12次,违法所得计算基数会变。
不调监控。监控视频是最直接证明某次维保是否到位的证据,一旦过期无法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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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处罚决定书怎么写?

合同约定清晰、违法所得可计算的,可以这样表述:
经查,当事人与某小区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维保费多少元每台每年,每半月维保一次,年24次。2026年某月某日,当事人对某电梯进行半月维保时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操作,具体违规情形为……折算单次维保费用为多少元,涉案电梯多少台,违法所得认定为多少元。
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以这样表述:
经查,当事人与某小区签订的维保合同仅约定全年维保总费用多少元,未约定单次维保费用,且合同包含突发故障处理、耗材更换等多个服务项目,无法分离单次半月维保的服务费用。经调取维保合同、询问当事人、核查收费凭证,违法所得确实无法查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案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该情形已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并已报经本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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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要算得准,现场证据要拿得全,算不清要有过程记录和审批,当事人的扣除权利要保障。程序到位了,案子才经得起复议和诉讼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