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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160条留言揭秘:特种设备行业这两年最关心什么?
来源: | 作者:特设资讯 | 发布时间: 2026-08-05 | 9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起重机械占三成、叉车新规争议不断、 “请查阅规程”式回复 何时休?我们整理了近两年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平台的全部特种设备问答,用数据告诉你 行业真实的关注焦点 

2023年10月至2026年7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平台特种设备板块累计回复公众咨询约 160条 。其中起重机械和场车合计占比 53.8% ,是绝对的第一梯队。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构成第二梯队。以下按类别逐一拆解,并对总局回复较为简略的问题补充 “特设资讯解读” ,帮你看懂回复背后的技术逻辑。

本文看点

01

八大类别全景数据,看清行业关注度分布

02

十大热点深度拆解,附特设资讯解读

03

最新法规标准依据,全部精准到版本号

01

DATA OVERVIEW

数据总览:160条留言的八大门类

53.8%

起重+场车合计占比

160条

2023.10 — 2026.07 总留言数

排名
设备类别
留言数
占比
1
起重机械
51
31.9%
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5
21.9%
3
压力容器
16
10.0%
4
电梯
14
8.8%
5
压力管道
12
7.5%
6
气瓶
9
5.6%
7
法规标准/使用登记
7
4.4%
8
检验检测人员/机构
6
3.8%
9
锅炉
1
0.6%
10
其他
9
5.6%

02

CRANES & HOISTS

起重机械(51条):电动葫芦问最多,TSG 51-2023争议最大

8+

“电动葫芦是不是特种设备”出现次数

51条

起重机械类留言总数

2.1 “电动葫芦是不是特种设备?”(出现8次以上)

这是整个留言平台 重复率最高的问题 。提问者涵盖企业采购、安装单位、基层监管人员等各类角色。总局每次回复口径一致:

总局回复

单独的电动葫芦产品不在《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其本身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但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配置在《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起重机械上时,纳入起重机整机进行管理。如果电动葫芦在工字钢上运行,电动葫芦上有小车,就视为 电动单梁起重机 

特设资讯解读

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公告)修订时,将原目录代码4C00“轻小型起重设备”整体删除,但保留了4100“桥式起重机”下的“电动单梁起重机”品种。依据 GB/T 20776-2023 《起重机械分类》和 GB/T 6974.5-2023 《起重机 术语 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判断逻辑如下:

1

固定式电动葫芦(葫芦固定安装,仅起升不下车运行)→ 不在目录范围内,不属于特种设备;

2

运行式电动葫芦(葫芦带小车,沿工字钢轨道横向移动)→ 符合桥式起重机定义,视为电动单梁起重机,需按 TSG 51-2023 办理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同此逻辑,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等变型产品一样适用。很多使用单位在采购环节不了解这一区分,设备到场后才发现需要“上牌”。 建议采购前将设备结构型式向当地特检机构确认。

2.2 TSG 51-2023 过渡期的四大焦点(出现8次以上)

2024年1月1日施行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2023)整合替代了 TSG Q0002-2008、TSG Q7002-2019、TSG Q7016-2016、TSG Q7015-2016 等多部旧规程,是起重机械领域 十年来最大的一次法规整合 。2025年又发布了第1号修改单进一步调整。

焦点一:型式试验覆盖规则变了

总局回复

主参数(额定起重量)与同一小车上的主钩有关,与同一小车上的副钩无关。产品品种、主要受力结构件形式、主要机构配置形式不变,在型式试验样机基础上只去掉副钩,通常不影响型式试验的覆盖。

特设资讯解读

TSG 51-2023 第6.2.2条及第1号修改单对型式试验覆盖规则做了根本性调整。旧规以“产品型号”为覆盖单元,新规以“技术特征”为判断依据——关键看 产品品种、主要受力结构件形式、主要机构配置形式 是否一致。主参数(额定起重量)只与同一小车上的主钩有关,与副钩无关(双小车或多小车另有规定)。如果品种发生跨类变化(如桥式→门式),或主要受力结构件型式改变(如单梁→双梁),则无法覆盖,需重新做型式试验。

焦点二:改造 vs 重大修理 vs 一般修理

这是留言中被反复追问但总局始终不肯“一句话说清”的问题,回复高频为“仅凭留言无法判断”。

特设资讯解读

TSG 51-2023 第7.1.8至7.1.11条及第1号修改单明确了三者的核心区分标准: 改造 (7.1.9):改变主要受力结构件结构型式、主要机构配置型式、主参数、控制系统—— 任一变化即构成改造 。改造后的设备不得作为型式试验样机(6.2.1(3)条)。 重大修理 (7.1.11):整体更换主要受力结构件,或对主要受力结构件进行焊接修理。需监督检验。 一般修理 (7.1.10):除重大修理外的其他修理,不需监督检验。现场最容易出争议的是“主梁长度调整”:如果主梁由多段标准节组装、设计本身允许长度调节,在设计范围内的调整不视为改造;但如果主梁为整体焊接件,通过切割+焊接改变长度或截面形状,则通常视为改造。

焦点三:冶金桥式起重机的管理逻辑

总局回复

从2020年3月1日起,吊运熔融金属的通用桥式起重机就已视同为冶金桥式起重机。现在即使旧规废止,已经不存在的概念也不应再提出来。特种设备监管中 没有 “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单梁起重机”这一提法。

焦点四: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大于10t”不含10t

总局回复

关于10t冶金行车是否需要安装监控系统:不包含。

特设资讯解读

TSG 51-2023 第7.2条规定“大于10t的冶金桥式起重机”需要加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总局的“不包含”明确了 10t本身不需要安装 ,即门槛为 >10t(不含等于)。对于2024年1月1日前已出厂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在定期检验前完成加装。


03

FORKLIFTS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35条):叉车新规引爆争议

3.1 司机权限采集器——“刷卡还是刷脸?”(出现6次以上)

这是近两年叉车领域 争议最大的问题 。TSG 81-2022 第2.5.8.2(10)条规定叉车应设置“司机权限信息采集器”,通过指纹、虹膜、人脸特征等生物信息 或者 磁卡等媒介验证操作权限。但各地特检院在执行中标准不一。

总局回复

采用刷卡方式的, 不需要 再配备指纹、虹膜、人脸启动设备。但磁卡的核心要求是做到 卡与人对应,卡与卡不同 。采集器可以离线运行,不存在与公安系统互联的问题。

特设资讯解读

条款的“或者”一词明确了生物识别与磁卡是 二选一的关系 。部分特检院要求“必须人脸识别”是对规程的过度解读。但磁卡方案的合规前提是使用单位必须建立配套管理系统:三张卡对应三个司机,每张卡的技术特征不同,系统可读取卡片信息并反映对应司机身份。名为“密码锁”但姓名可随意填写的方案则不满足要求。遇到地方检验机构要求超规程时,可引用上述总局留言回复作为沟通依据。

3.2 叉车检验周期——“2年还是1年?”

总局回复

TSG 81-2022 已将叉车定期检验周期从1年调整为2年。提前报检,下次检验日期可确定为2年后的当月,不属于延长检验周期。

特设资讯解读

TSG 81-2022 第4.2.1.2条规定检验周期以 检验报告出具的日期 确定下次检验日期。但有一个关键点不能忽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9条和 TSG 08-2026 第2.14条规定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自行检查—— 定期检验不能替代年度自检 ,两者的内容也不完全相同(年度检查侧重功能性和完好状态,定期检验侧重安全性能和合规性)。

3.3 叉车安全监控装置——新老设备的差异化管理

总局回复

安装有座椅感知开关但司机离开后货叉架仍能下降:属于,不符合规程要求。

特设资讯解读

TSG 81-2022 C2.17(1)条的核心安全逻辑是: 司机离开正常操作位置后,所有动力运动都应被禁止 ——不仅是行走和起升,下降也必须在位操作。因为货叉下降同样存在压伤、挤压风险。市监特设发〔2022〕87号文同时明确:制造日期在2023年12月1日前的叉车 不强制 安装安全监控装置,定期检验可不含相应项目;但若已安装的,检验必须包含并按规程判定。这种“老车老办法、新车新办法”的过渡安排,降低了存量设备的改造成本。


04

PRESSURE VESSELS

压力容器(16条):“简单”不简单,检验周期是核心关切

4.1 搪玻璃压力容器——首次定期检验到底几年?

总局回复

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定期检验中已明确规定。

特设资讯解读

这是典型的“请自行查阅规程”式回复。TSG 21-2016(含第1号修改单)第8章将搪玻璃压力容器纳入第8.4节“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检验 项目与方法 范围(参照8.4.2条),但这并不改变检验周期的归类。搪玻璃压力容器虽是“金属外壳+非金属内衬”复合结构,但主要承压壳体为金属材料,应执行第8.1.6.1条规定的 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 ——即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而非非金属容器的1年。GB/T 25025-2025《搪玻璃设备技术条件》对搪玻璃设备的制造和检验亦有补充要求。

4.2 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定期检验”不等于“什么都不用管”

特设资讯解读

TSG 21-2016 第7.1.11条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需要进行定期检验”,许多使用单位由此得出“完全不用管”的错误结论。这里有两个关键区分:

1

豁免的是容器本体的定期检验,安全附件不在豁免范围内。安全阀仍需按 TSG 92-2026《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技术规程》进行校验(2026年施行,整合替代原 TSG ZF001-2006);压力表仍需按计量规范每半年检定。

2

“简单压力容器”不是厂家或用户自封的。根据 TSG 21-2016 附件A2.3和 NB/T 47052-2016,必须同时满足全部8项条件——设计压力≤1.6MPa、容积≤1m³、介质限于空气/氮气/水等非危险性介质、设计温度-20℃~150℃、筒体对接接头全焊透等。任何一项不满足即不能按简单压力容器管理。

4.3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检验还是安全评估?

特设资讯解读

根据 TSG 08-2026、TSG 21-2016第7.1.7条及 T/CMES-PVP 001-2022,超年限设备的处理路径为:定期检验合格或在具有检验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必须满足),根据监管部门、企业、或检验机构需要,可根据标准进行超期评价。当存在超标缺陷时合于使用评价(FFS) ——依据 GB/T 19624-2019《在用含缺陷压力容器安全评定》和 GB/T 35013-2018《承压设备合于使用评价》,对腐蚀速率、疲劳累计损伤、材质劣化(回火脆化、石墨化、高温氢蚀等)进行系统性评价;  使用单位的自评不能替代检验机构的法定安全评估 ——后者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05

ELEVATORS

电梯(14条):新检规过渡与老旧电梯更新

5.1 电梯检验检测双轨制的过渡之困

特设资讯解读

TSG T7001-2023 和 TSG T7008-2023 构建了“定期检验+自行检测”双轨制。检验周期的确定规则是:以最近一次 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 为基准,第1、4、7、9、11、13、15年定期检验,其余年份自行检测。总局过渡期的处理原则是“ 就近不就远 “——以上次实际检验到期日为准安排当下年度检验,后续年份严格按新规周期表执行。提醒:自行检测并非”自己检测“,而是委托核准的检测机构按 TSG T7008-2023 实施。

5.2 住宅老旧电梯更新——52号文的零缓冲期

总局回复

2025年6月11日(含)后办理施工告知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的更新电梯,应满足相应的专项要求。

特设资讯解读

市监特设发〔2025〕52号文当天印发当天施行,对国债资金支持的更新电梯提出了高于通用标准的专项要求(如导轨宽度b1≥89mm等)。总局也明确了导轨宽度的公差问题: 实际测量值在 GB/T 22562 允许公差范围内(如±1.5mm)即视为满足要求 ,不要求含公差也≥89mm。建议制造企业将52号文的技术要求直接写入合同交付标准,避免验收纠纷。


06

PRESSURE PIPES

压力管道(12条):元件许可与监检边界

6.1 GC3级管道到底算不算压力管道?

总局回复

依据2021年第41号公告附件1注一,工业管道包括GC1、GC2和GCD级压力管道, 不包括GC3级管道 

特设资讯解读

这是法规层级适用的经典案例。 GB/T 20801.1-2025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定义了GC3级管道的技术参数;但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第41号公告作为行政许可依据,明确工业管道监管范围不含GC3级。 行政许可和强制监管范围以总局公告为准。 此外,TSG 31-2025《工业管道安全技术规程》已正式施行,GC3级管道虽不需办理使用登记和监督检验,但仍应按设计标准保证安全运行,事故责任由使用单位承担。

6.2 压力管道元件的进口监检

特设资讯解读

压力管道元件监检和许可的核心法规文件包括:TSG 07-2019(含第2号修改单)规定了制造许可要求,TSG D7006-2020 规定了监检程序,TSG D7002- 2023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规定了型式试验要求(有效期四年)。聚乙烯管件(含带金属骨架的)按 TSG 07-2019 需取得制造许可并完成型式试验。进口流量计(壳体)需到岸监检,一体铸造的流量计(壳体)按 TSG D7006-2020 释义不需制造监检——进口产品同样适用。


07

HOT RANKING

十大热点排行榜

综合出现频次和行业影响,近两年特种设备领域 十大热点 如下:

排名
热点问题
频次
类别
1
电动葫芦/单梁起重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8+
起重机械
2
TSG 51-2023 过渡期检验/改造/型式试验
8+
起重机械
3
叉车司机权限采集器:刷卡vs刷脸
6+
场车
4
电梯检验检测新规过渡
5+
电梯
5
叉车检验周期/下次检验日期计算
4+
场车
6
场车(AGV/观光车/堆高车)界定
4+
场车
7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
4+
压力容器
8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进口监检
4+
压力管道
9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设备代码
3+
法规标准
10
冶金桥吊/吊运熔融金属管理
3+
起重机械

08

REGULATIONS

高频引用法规 TOP 5

排名
法规/规范
最新版本
被引用场景
1
TSG 51-2023
2023版+第1号修改单
起重机械检验、改造、型式试验
2
TSG 81-2022
2022版
叉车检验、安全装置、司机权限
3
TSG 21-2016
2016版+第1号修改单
压力容器检验周期、安全附件
4
TSG 08-2026
2026版(新版)
使用登记、设备代码、流动作业
5
41号公告+《特种设备目录》
2021版/2014版
设备界定、许可范围

THE END

几点观察

1. 新规密集出台是困惑的核心来源。 TSG 51-2023、TSG 81-2022、TSG T7001-2023、TSG 08-2026、TSG 92-2026——2-3年内特种设备领域几乎所有核心规程都刷新了版本。大量留言的本质是 “法规切换期的衔接困惑” 

2. “请查阅规程”式回复占比较高,基层用户的信息获取成本大。 160条回复中,相当比例(估计超过30%)的核心回复不超过30个字。对中小企业而言,被告知“规里有”却不知“规里怎么说”是最大的痛点。这也是本文在每个热点后补充 “特设资讯解读” 的初衷。

3. 设备界定问题是永恒的高频刚需。 从电动葫芦到AGV叉车、从环轨起重机到多功能跨运车,新设备形态层出不穷,而《特种设备目录》自2014年修订后已超过12年未更新,目录的 列举式定义与产品形态演进之间的矛盾正在积累 

4. 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亟需关注。 叉车司机权限采集器的人脸识别要求、型式试验认定标准、设备代码编写规则等方面,“一地一策”现象普遍。建议行业协会和头部企业推动形成 典型问题的统一解释指引 

5. 总局回复风格正在变得更务实。 坦诚承认检规“编辑性错误”(如电梯铭牌条款)、用通俗语言解释技术规则(“卡与卡不同,人与卡对应”),都是 积极的监管文化转变 

每一个问题背后,都是行业一线从业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真实困惑。

数据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平台
统计区间:2023年10月 — 2026年7月
特设资讯解读:基于 TSG 技术规程、GB/T 国家标准整理,仅供行业参考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