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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
曝光12件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 | 作者:特设通 | 发布时间: 2026-05-18 | 1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前言

日前,山东省日照市市场监管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各自公布一批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共计12件。现集纳整理,以供条线工作人员参考。

日照市

 

2026年以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特种设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牢安全底线。为进一步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宣传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举一反三,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隐患自查能力。

案例1.日照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山东允升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一案双查)

2026213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日照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日照银座商城有限公司3台电梯经定期检验不合格,当事人在复检合格之前未停止使用上述3台电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6213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允升电梯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山东允升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电梯维保“偷工减料”、流于形式,或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会导致安全隐患累积,极易引发困人、冲顶、蹲底等事故,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电梯维保单位要建立健全维保工作质量管控机制,加强对维保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确保每一项维保项目落实到位,并如实、及时记录维保情况。电梯使用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应立即停用并组织整改,不得心存侥幸继续使用。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加强对电梯维保与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及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均存在违法违规的,将启动“一案双查”,同时追究双方责任。

案例2.日照法恩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6316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日照法恩气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日照法恩气体有限公司在20251229日的气瓶充装工作中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充装前后的检查与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该规定是保障气瓶安全使用的法定核心环节,违反此项制度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气瓶(尤其是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气瓶)是带有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充装前后检查是识别气瓶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是否存在损伤、附件是否完好、是否属于应报废气瓶等的关键安全关口。该环节缺失或流于形式,可能导致不合格或存在隐患的气瓶流入市场,极易引发气体泄漏、爆炸等严重安全事故,直接危及使用者及社会公共安全。

充装单位是气瓶充装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并有效运行覆盖全过程的检查与记录制度,配备足够的检查人员,确保每只气瓶在充装前、后的检查落实到位,记录真实、准确、可追溯。严禁“只充装、不检查”或“重充装、轻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气瓶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并督促企业彻底整改,坚决守住气瓶充装的安全红线。

案例3.日照德誉精工科技(日照)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资格证、使用未登记压力容器、安全阀未经定期校验案

202647日,东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日照德誉精工科技(日照)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日照德誉精工科技(日照)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丁某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资格证,使用的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安全阀未经定期校验,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东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安全阀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进行定期校验。本案中,涉事单位在人员无证、设备无证、安全附件失效三个关键环节同时违法,且在监管部门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仍逾期不改,情节严重,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压力容器是承压类特种设备,其安全阀是防止超压爆炸的最后一道也是最重要的安全屏障。本案中,安全阀未定期校验,可能导致其整定压力不准或动作失效,在设备超压时无法泄压,存在安全风险。同时,安全管理员无证意味着现场缺乏专业的安全管控能力,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使其脱离法定监管,技术状况不明,“人、机、管理”多重隐患相互交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安全责任的核心主体,要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的安全管理体系。人员须持证: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具备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法定资格与能力。设备须合法:对所有特种设备进行彻底梳理,立即停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并按规定补办登记手续,确保设备身份合法、状态明晰。安全附件、仪表必须有效:安全阀、压力表的定期校验及检定校准作为强制性、优先性的维护项目,建立台账,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对市场监管部门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计划,按期完成整改,主动报告整改结果,严禁拖延、敷衍。

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对于本案中这种多重违法、拒不改正的行为,更是严厉查处和警示教育的重点。各相关单位要引以为戒,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消除类似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检查力度,对明知故犯、逾期不改的单位,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坚决守牢安全底线。

案例4.日照市岚山区宝旺木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叉车案

202622日,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日照市岚山区宝旺木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日照市岚山区宝旺木业有限公司使用的1台叉车未经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叉车(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属于法定特种设备,其投入使用后必须定期进行检验。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违法行为,将面临严厉处罚。

叉车是工厂、仓库、物流园区内高频使用的搬运设备,其制动、转向、起升、门架等系统若存在缺陷,易导致车辆失控、倾翻、货物坠落或人员碰撞等严重事故,对操作者及周围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直接威胁。未经定期检验,存在很高的事故风险。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并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其中主动申报定期检验是重要义务。企业要掌握本单位所有叉车等特种设备的检验有效期,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确保设备始终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

各相关企业,特别是制造业、物流业、商贸企业等叉车使用单位,请对照此案开展自查,核查在用的所有叉车是否已办理使用登记、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齐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发现即将到期或已超期未检的设备,要立即停止使用并联系检验机构报检,待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此外,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核查设备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情况,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赤峰市

 

513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公布8起特种设备典型违法案例,涉及电梯检测机构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燃气公司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缺失、热力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羊绒厂违规使用压力容器、电梯维保公司未按规定维保,以及运输公司雇佣无证人员操作叉车等多个方面,问题覆盖了特种设备使用、检测、维保、充装、作业人员资质等关键环节。

据了解,2026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扎实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筑底行动”,落实“体检式监管、服务型执法”模式。从生产、经营到使用、检验检测,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全链条进行了拉网式排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规范检验检测和维保行业秩序,努力守好特种设备安全这条底线。

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电梯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检测案

202512月,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对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某电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辽宁某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电梯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上述三家机构已完成检测的电梯均存在未按照《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要求实施检测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未按规定进行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未按规定开展门关闭后间隙测量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之规定,20263月,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三家公司分别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各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罚款0.6万元。

案例四:巴林左旗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62月,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巴林左旗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放充装完成的液化石油气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之规定。20264月,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林西县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20261月,林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林西县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未经检验,执法人员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20265月,林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案

20262月,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一羊绒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在用的一台压力容器超出有效定期检验日期,两条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和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20264月,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内蒙古某建筑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61月,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敖汉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敖汉某电梯维保公司进行检查,发现202512月下半月,该公司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20264月,敖汉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赤峰某运输有限公司逾期未改正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20262月,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赤峰某运输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焦某某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正在从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限期改正。20263月,该公司作业人员焦某某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继续从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作业,构成逾期未改正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20264月,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