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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瀑布秋千"坠亡事故后,媒体追问:带滑索的"瀑布秋千"如何监管?
来源: | 作者:特别安全 | 发布时间: 2026-05-12 | 1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记者查询到,同样在2024年发布的还有另外一项国家标准:《滑索通用技术条件》GB/T31258—2024。该国标适用的设备并不具有秋千特征,人员乘坐滑行装备,在绳索上滑行。

华蓥市玛琉岩探险公园的瀑布秋千项目是否适用上述两项国标?

5月7日,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联系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无法接受采访,记者如需了解情况,需联系当地宣传部门。记者随后通过工商信息所留的电话联系了重庆探险营户外拓展有限公司,在记者表明身份后,已接通电话的人员立即挂断了电话。

律师:应同时符合两类国标要求,安全上应“就高不就低”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瀑布秋千既有滑索装置也有秋千装置,应当同时符合两类技术要求和规定。根据《悬崖秋千安全技术要求》规定,乘人装置与横梁之间应设置防止吊挂结构失效的保险装置,悬崖秋千应设置防止人员从高处跌落的安全栅栏。这些是悬崖类高空游乐设备的基础安全配置。瀑布秋千作为在高空悬崖环境中运行、带有秋千摆动功能的游乐设施,至少在保险装置和安全防护措施方面,应当被严格要求具备同等水平的安全保障。

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表示,国家标准是底线,不是上限。“瀑布秋千”这样的网红高空游客设备,瀑布秋千属于创新复合型游乐设施,同时具有滑索与悬崖秋千的结构与运行特征,因此必须同时遵守两类设备的国家强制安全标准,在安全上,应“就高不就低”,从严执行。绝不能以创新之名突破安全底线。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事件中根据运营方肯定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此外李健律师还指出,若查实设备无资质设计制造、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管理层强令冒险作业等情形。

上述三名法律人士均表示,本次事故已依法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运营方将依法承担民事全额赔偿、行政高额罚款、刑事追责三重法律责任。运营企业的相关责任人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