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主线,持续深化冷库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严厉查处冷库在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将第一批10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情介绍:2024年12月23日,南昌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巡查,发现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冷库正在使用的12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2台叉车未经检验;执法人员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当事人逾期未整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压力容器和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南昌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以40万元罚款。 案情介绍:2025年5月9日,庐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庐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冷库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冷库设备房内2台在用压力容器未经检验且未办理使用登记。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且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庐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压力容器,并处以4万元罚款。 案情介绍:分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分宜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冷库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冷库正在使用的4台压力容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分宜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相关压力容器,并处以3万元罚款。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26日,兴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兴国县某冷冻食品经营部的冷库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3台特种设备(2台压力容器、1台叉车)正在运行,当事人未能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定期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整改。2025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上述特种设备仍正在运行,且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未经定期检验。 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且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兴国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以3万元罚款。 案情介绍:2024年12月10日,寻乌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配送中心的冷库压力容器开展检查,发现其正在使用的1台压力容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2025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压力容器仍未办理使用登记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事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版)〉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寻乌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压力容器,并处以0.5万元罚款。 案情介绍:会昌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到会昌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冷库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冷库正在使用的4台压力容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会昌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以5万元罚款。 案情介绍:2024年11月26日,上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冷库在用的压力容器档案资料不符合要求,未办理使用登记,且未开展年度检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2024年12月17日经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仍未按要求整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上犹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以1万元罚款。 案情介绍:泰和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冷库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压力容器、叉车未经定期检验。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压力容器、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泰和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并处以3万元罚款。 案情介绍:新干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新干县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开展冷库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7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执法人员当场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后经复查,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新干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以5万元罚款。 案情介绍:临川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江西某有限公司抚州赣东大道店开展冷库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制冷机房正在使用的2台压力容器(冷凝器、蒸发器)均未办理使用登记且未经定期检验。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且未经定期检验压力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临川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以6万元罚款。
单 位 名 称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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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10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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