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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天地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来源:广东特种设备安全 | 作者:广东特种设备安全 | 发布时间: 2023-08-23 | 82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生产安全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的指示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决策部署,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党组关于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的部署要求,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特种设备局组织起草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经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4月4日发布,5月5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特种设备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明显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为促进社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需要看到的是,一些生产和使用单位仍然存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齐、职责不清、安全管控不到位等情况。统计显示,2021年、2022年,因设备制造、维修检修、安装拆卸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缺陷导致的事故分别占14.29%、18.33%;因使用、管理不当发生的事故分别占82.14%、80%。这都反映出生产、使用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到位,需要通过法治手段加强监督落实。总局党组始终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罗文局长多次强调“三品一特”安全监管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首要职责,并要求我们尽快完善法规、标准,建立末端发力、终端见效的安全责任机制,要把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人头,发生事故后要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总局研究制定两个《规定》,就是进一步推动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有效提升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运行管理水平。


二、起草过程



起草工作由总局特种设备局牵头负责。2022年10月,成立两个《规定》起草组,启动起草工作。随后召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专题会,确定了两个《规定》的总体制定思路、框架和重点措施,形成两个《规定》初稿。在总局党组和罗文局长领导下,11月9日至11月24日,共召开4次专题会研究修改规定草案。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两个《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三、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及电梯方面的特殊要求




(一)主要内容


两个《规定》主要是通过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总监、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员、特种设备安全总监、特种设备安全员等关键少数人员职责,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机制,将责任细化分解到具体岗位、具体人,确保压力传导到企业一线人员。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体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关于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定要求,分别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总监、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员、特种设备安全总监、特种设备安全员之间的责任分工和工作关系作了进一步梳理明确。


二是细化了风险管控制度。建立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建立基于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三是明确设备质量安全总监、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员、特种设备安全总监、特种设备安全员依法履职的保障机制和管理要求,明确职责清单、奖惩机制、一票否决、尽职免责等方面的管理内容。


四是明确违法情形及行政处罚等相关法律责任。对单位、人员分别规定了处罚条款,强化执法的精准性、有效性及震慑作用。



(二)电梯方面的特殊要求


一是电梯生产单位针对性要求。第六十四条规定了电梯制造单位应保证其所设计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等危险。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明确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质量保证期限自监督检验合格起五年内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必需的备品配件,指导并协助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涉及的质量安全问题。


二是进一步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第八十五条规定了根据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如何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三是使用单位应使用合规电梯。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电梯使用单位对于安装于民用建筑的井道中的机电设备,应当采购和使用符合电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电梯。


四、关于实施两个《规定》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人员配备要求。一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结合质量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总监一般由质量保证工程师担任,质量安全员一般由相关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担任。二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总监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担任,安全员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员担任。相关人员持证要求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执行。三是充装单位的安全总监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或者《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的技术负责人担任,安全员一般由《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员担任。四是除两个规定中要求不得兼任的情形外,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安全员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兼任。


(二)关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一是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已经建立类似工作制度的,可以将原有的工作制度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相结合继续执行。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具体内容,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需要的配套文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加大管控、排查和调度频次,但不能低于两个《规定》的要求。二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停产的,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特种设备办理停用手续的,可暂不执行;特种设备临时停用的,可调整内容执行,并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三)关于培训、考核以及监督检查。一是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自行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安全总监、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二是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安全总监、安全员配备情况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对安全总监、安全员开展监督抽查考核。


五、实施两个《规定》过程中的建议





(一)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建议


一是主动做好服务指导。两个《规定》是在新形势下提出的新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主动上门宣传指导、靠前开展服务培训等方式,提升两个《规定》在社会和有关单位中的知晓率,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二是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自主产权且自行运营的在用中央空调冷凝器、电梯等特种设备,应尽快任命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做好示范。


三是重点检查落实质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安全总监、安全员配备情况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落实情况开展检查时,除查人员配备和机制建立情况外,重点查是否查出有问题,对查出的问题是否及时跟踪处理,是否形成了闭环。


四是严格开展监督执法。“两个规定”明确规定了违法情形,以及对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在主动做好服务指导的前提下,对逾期不改正的,严格依照规定开展监督执法,督促建立健全责任体系,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行为。


五是注重情况统计分析。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年底对本辖区内“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检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存在和发现的问题按降序进行排序,对造成问题的原因查找,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存在和发现的问题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下一年度监管的重点。


六是常态推进两个《规定》。督促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控动态管理机制,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切实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融入日常、化为经常,常态推进两个《规定》,有效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水平。




(二)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建议


一是组织全员学习贯彻。各公司除中层以上领导带头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外,要组织全公司全体人员进行宣贯,只有全体人员自觉增强安全意识,才能真正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二是健全责任体系、机制。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立即根据两个《规定》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控动态管理机制,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分级负责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建立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总监、安全员分级负责的安全责任体系,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并按照要求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填写每日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安全排查整治报告、每月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等配套文件,客观、真实地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确保责任落实有记录、可核实。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融入日常化、经常化,推进《规定》常态长效落实。


三是加强内部监督考核。公司定期不定期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公司检查队或委托第三方对“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查是否查出有问题,对查出的问题是否及时跟踪处理,是否形成了闭环。每月对各部门的检查情况以公司名义在全公司发文通报,倒逼有关责任人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质量。


四是设立信息公示之牌。给每台设备制作公示牌,粘贴在设备显示位置,公示的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制造日期、使用部门、设备使用登记证号、设备安全责任人、安全总监、安全员、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安全阀检定有效期、压力表检定有效期、安全隐患报告电话等,接受公众监督,让员工增强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自觉性。


五是定期进行全面“体检”。有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每年可委托专家或专业的第三方对特种设备监管和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寻找预防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的对策。


六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让他们克服老好人怕得罪人的思想,真正认真检查,而不是走过场检查,对安全真正负起责任。


七是建设智能监管平台。有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建设“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智能监管平台,或在其原有的设备信息化监管系统中增设“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管理模块。该平台或模块具备统计和分析功能。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情况及时录入系统后,可随时对有关检查情况根据要求进行统计分析。根据存在和发现的问题,随时分析造成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存在和发现的问题是本单位下阶段监管的重点。


本文作者 /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高级主办  廖迪煜

原载于《特种设备》第5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