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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场监管局公开“2·18”电梯冲顶致业主身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 2025-07-16 | 67 次浏览 | 分享到:

  2月18日晚间,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一小区的电梯疑因故障冲顶,导致59岁的业主韦某不幸身亡,当地市监局调取电梯的维保记录,并对事故进行调查。7月9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了“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2·18’一般电梯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该起事故是一起由于事故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维护保养不到位、电梯检测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检测而导致的一般特种设备责任事故。下为事故调查报告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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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52182020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同德昆明广场B41#电梯发生一起由于电梯故障导致的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6.005万元

2025220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昆明市应急管理局、昆明市总工会、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盘龙区人民政府等单位共同组成的盘龙区2·18一般电梯故障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7名专家参与事故技术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时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视频分析、检测鉴定等工作,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有关单位情况,查明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问题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2·18一般电梯故障事故是一起由于事故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维护保养不到位、电梯检测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检测而导致的一般特种设备责任事故。

二、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及设备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云南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事故电梯的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029281XA,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1423#1425#,法定代表人:李杰,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停车场服务;自有房屋租赁;园林绿化养护等”。云南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电梯共108台。

2.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事故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2529590X5,注册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599号香樟十六坊别墅区5-15-2,法定代表人:李学云,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销售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53080-2028,有效期至2028522日,许可项目:曳引驱动乘客电梯(A1)等。

3.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事故电梯的检测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300MB1D11889B,注册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钒钛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李子敬,业务范围:提供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承担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及咨询服务等。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综合检验机构,甲类)》,编号:TS7110282-2025,有效期至:2025516日,检验类型:定期检验,检验项目:TD1[各类电梯(不含防爆型)]等。

(二)事故设备概况

事故电梯主要信息如下:电梯由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制造,制造日期:20121210日。设备类别: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备品种:曳引式客梯,型号:OTIS_SKY,额定载重量:1000kg,额定速度2m/s,电梯层站:34站,出厂编号:D6NG9135,设备代码:311001510067X20134394安装单位:昆明安迪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监督检验日期20131120,使用单位:云南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登记日期:201413日,使用登记编号:T20139090,于20241014由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进行自行检测,检测结论:所检测项目均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的相应要求。该电梯于20203月由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更换了制动器,最后一次日常维护保养时间2025218日。

三、事故发生过程以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查看事发电梯(共3534站,地上33层,地下2层)监控视频,结合电梯运行控制系统数据,还原了事故发生经过:

202521820:19:49电梯停靠17层并开门,20:19:52乘客(死者)进入电梯,20:19:54按压轿厢选层按钮20:20:00电梯关门到位开始运行20:20:42 该乘客靠近轿门位置仰头观察20:20:50次按压轿厢选层按钮20:20:53 该乘客左手扶轿门,右手次按压轿厢内按钮,此时轿厢顶部有异物飘落20:20:55轿厢内监控视频信号中断,监控视频黑屏,电梯轿厢高速撞击井道顶部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单位信息接报及处置情况

20252182021分许云南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监控室值班保安张华发现B41#电梯异常后,立即向云南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安队值班副队长李建才报告,并通知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驻点维保组长李华。

2029分许,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李华到达B4电梯厅,事故电梯层站显示在26层,随即到达26层并逐层向上排查2034分许到达33层,发现电梯悬停在该楼层,李华打开电梯门发现一乘客躺在轿厢内

2036分许,李建才到达433层查看现场情况20:39李建才先后拨打120110电话

2050分许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将该乘客从电梯轿厢挪楼道开展急救,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2057分许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联盟派出所民警到达33层,封锁现场

2130分许云南新新华医院将死者遗体运走。

2.政府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202521820:47,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联盟派出所接云南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警电话后,立即派出民警赶赴现场进行处置,20:57民警到达现场,初步判定为电梯冲顶事故,将情况上报至盘龙区人民政府及昆明市公安局22:08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盘龙区人民政府值班电话后,立即派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置工作,22:40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昆明市应急管理局事故通报,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并邀请专家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置工作。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涉事电梯进行查封。

四、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造成电梯部分损坏。共计直接经济损失166.005万元。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电梯制动器铁芯活动腔体内遗留金属定位销,电梯在一楼停制动器合闸铁芯释放时定位销轴向端卡阻在两个制动器铁芯端面之间,导致制动器双侧铁芯不能释放到预设位置,双侧制动闸瓦不能有效贴合到制动轮毂制动面上,制动力不足以制停驱动主机,电梯对重重量大于轿厢重量,在重力作用下,对重下行牵引轿厢向上加速运行,最终导致电梯轿厢高速撞击井道顶部。

原理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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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原因

1.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对电梯维护保养不到位。①维保人员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要求,对事故电梯制动器铁芯(柱塞)进行清洁、润滑、检查,未能发现制动器铁芯活动腔体内遗留的金属定位销。在开展定期自行检查(2024925日)及年度维保(20241223日)时,未按规范要求对制动器铁芯(柱塞)进行清洁、润滑、检查,直接在《电梯定期自检报告》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本》上相应的项目打“√”并签字确认。②未按产品使用注意事项更换事故电梯制动器减震垫,现场勘验发现减震垫老化碎裂阻滞铁芯柱塞顶杆复位③事故电梯制动器安装不规范,20203月更换事故电梯制动器,安装调整不到位,造成铁芯柱塞顶杆与制动臂顶杆不同心,长期频繁动作后导致铁芯磨损产生大量颗粒物堆积。

2.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未严格按安全技术规范及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对事故电梯开展自行检测1对昆明站电梯自行检测质量管控不到位,20241014日出具的事故电梯检测报告(编号:PXYTC20241428)结论严重失实“使用资料”“制动器”检测项目未开展实质性检测,直接判定为“符合”;②对事故电梯检测中发现的整改项未进行整改确认,即出具检测合格报告;③在对同德广场项目事故电梯自行检测过程中,由1名检测人员单独完成电梯检测工作,但在事故电梯自行检测报告的检测人员栏目签署了2人的名字。

3.云南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2,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未配备电梯安全管理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员;未正式任命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对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不到位;未履行对维保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认的职责;未及时解决电梯维保单位发现的隐患问题。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2·18”一般电梯故障事故,属于特种设备一般责任事故。

六、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1)公司安全主体责任缺失。①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没有组织建立并落实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②公司《质量保证手册》执行不到位,维保质量安全管理混乱,未按规定设立质量安全部。

2)对维保人员管理缺失,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不到位,维保人员质量安全意识淡漠。①维保人员未按规定对事故电梯制动器铁芯(柱塞)进行清洁、润滑、检查,未能发现并消除电梯事故隐患。②未按产品使用注意事项对维保人员进行培训3,维保人员一直未更换事故电梯制动器减震垫。③维保人员在维保事故电梯时,明知制动器存在柱塞顶杆与制动臂顶杆不同心问题,既未进行处理,也未书面上报。

3)质量保证手册修订不及时,《质量保证手册》及相关制度引用失效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4)对维保质量管控不到位。对事故电梯2024年自行检查及年度维保工作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确认,公司对事故电梯维保人员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等问题失察失管。

此外,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电梯曳引轮磨损,使用单位长期未核实处置,其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报告。

2.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

1)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管控不到位。20241014日,在对同德广场项目的电梯自行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11组单独完成事故电梯检测工作,但在事故电梯自行检测报告的检测人员栏目内填写2人。

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未得到有效贯彻执行,事故电梯自行检测报告(编号:PXYTC20241428)结论严重失实。检测项目“使用资料”,在未现场进行相关资料核实查阅的情况下,直接判定为“符合”。检测项目“制动器”,在维保单位未提供制动器铁芯(柱塞)清洁、润滑、检查保养过程的视频或者照片等见证资料的情况下,直接判定为“符合”。对事故电梯检测中发现的整改项未进行整改确认,即出具检测合格报告。

此外,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还存在对承接的昆明市电梯检测工作未进行现场监督抽查等问题。

3.云南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公司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①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未实际参与公司日常运营和安全管理。②总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③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④未配备电梯安全管理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未正式任命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由工程维修中心总监口头安排,未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工作职责,未逐台明确负责的电梯安全员。未有效监督电梯维保单位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事故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2)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未有效落实。①公司虽建立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但未有效落实。②“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中的“周排查、月调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74号令)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3)未落实电梯隐患治理工作。未按照公司《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案》的规定,督促、检查电梯安全使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①维保单位20231月发现事故电梯曳引轮存在磨损,提出更换建议,公司一直未处理4②维保单位202112月发现电梯钢丝绳存在磨损,建议按照国家标准整组更换时,公司仅同意更换1根钢丝绳。 

、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事故调查情况,建议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

及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1.李华,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同德广场B区项目电梯驻点维保组长(于202191日任命),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工作。20219月驻点维保以来,没有按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事故电梯制动器铁芯(柱塞)进行清洁、润滑、检查,导致遗留在制动器铁芯活动腔体内的金属定位销未被发现、清理。在开展2024年的年度维保及定期自行检查时,未对电梯制动器铁芯(柱塞)进行清洁、润滑、检查,直接在《电梯定期自检报告》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本》上相应的项目打“√”并签字确认。③在同德广场驻点开展维保工作以来,发现事故电梯制动器柱塞顶杆与制动臂顶杆不同心问题,既未进行处理,也未书面上报。④未按产品使用注意事项更换事故电梯制动器减震垫,该减震垫老化碎裂,阻滞铁芯柱塞顶杆复位。建议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

2.李峰,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电梯检验人员,事故电梯检测人员,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20241014日出具的事故电梯检测报告(编号:PXVTC20241428)结论严重失实。①对事故电梯开展自行检测时,未现场核实查阅电梯相关技术资料,“使用资料”项目检测结果直接判定为“符合”;②在未认真核查事故电梯制动器铁芯(柱塞)清洁、润滑、检查见证资料的情况下,“制动器”项目检测结果直接判定为“符合”;③在未对备忘录中的整改项进行整改确认的情况下,出具检测结论为“所检测项目均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的相应要求”的报告。建议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

(二)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李学云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公司生产安全等工作疏于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未及时消除电梯安全隐患。建议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2.李国庆,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维保部负责人,兼任同德广场项目负责人,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对同德广场B区维保工作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失察失管。①对同德广场B区项目驻点维保组长李华疏于管理,未能发现李华违反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问题。②工作中发现了事故电梯曳引轮磨损隐患,使用单位一直未配合处置,其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报告。③对事故电梯2024年度维保及定期自行检查审把关不严,审核工作流于形式。建议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

3.张俊,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同德广场B区维保人员,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开展事故电梯2024年年度维保及定期自行检查时,在未认真核实事故电梯维保工作的情况下,直接配合维保组长在《电梯定期自检报告》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本》上签字确认。建议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

4.李子敬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院长。未严格履行院长职责,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不到位,对事故电梯自行检测报告(编号:PXVTC20241428)结论严重失实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5.万明辉,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质量负责人,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未有效监督质量手册的实施,《电梯自行检测细则及技术记录、填写规则表》填写不规范,未参与事故电梯检测的人员在检测报告“检测人员”栏目签字未有效监督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贯彻执行,对事故电梯自行检测过程中存在的多项违规行为失察失管,未监督发现检测报告结论严重失实等问题。建议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并处罚款。

6.仲攀宇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检验责任师,事故电梯报告审核人员,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未按照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程序文件》认真审核事故电梯自行检测报告,未审核发现非事故电梯的检测人员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的情况,未审核发现检测报告结论严重失实等问题。建议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并处罚款。

7.李杰云南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未履行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未履行日常安全管理及经营管理职责。建议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8.唐勇,云南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①未认真组织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案》,未有效督促、检查电梯安全使用工作,未有效督促落实公司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消除事故隐患。②未有效督促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③未及时组织建立、修订和完善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④未配备电梯安全管理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未正式任命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由工程维修中心总监口头安排,未明确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工作职责,未逐台明确负责的电梯安全员。⑤未按照74号令的规定执行“月调度”工作制度。建议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9.林华,云南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央B区工程维修员,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在配合电梯维保单位开展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未严格对电梯维护保养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认。建议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

以上人员同时存在违反所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情形,建议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将处理情况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其他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徐拥军,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质量保证工程师及质量安全总监;张远琴,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科学技术部部长,在20239月至20251月期间同时主持质量部工作姚春雄,云南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程维修中心总监;陈云斌,云南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央B区工程维修主管。

以上人员违反所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建议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将处理情况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相关单位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是事故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5,建议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2.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是事故电梯的自行检测机构,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建议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3.云南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事故电梯的使用单位,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建议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一)盘龙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至2025218日,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同德广场B区开展检查4次,处理投诉举报件1件,发现的2条隐患均已督促整改完成,对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约谈1次,对电梯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开展安全培训各1次。

(二)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至2025218日,盘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开全区物业安全工作会议2次,对同德广场B区开展联合检查1次,在物业服务群发文安排隐患排查工作4次。

经查,未发现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该起事故暴露出相关企业安全发展理念树的不牢、安全主体责任缺失等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事故防范和问题整改,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能力,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提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提出如下建议。

(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各级、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作为安全工作的根本理念和价值追求,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更加严格的措施强化综合治理、精准治理,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坚决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底线。要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着力提升重大隐患排查整治质效,坚决消除监管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推动安全责任和各项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细节末梢和最终环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压实压细企业主体责任

压实电梯生产企业责任,提升技术保障能力,督促电梯制造单位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做好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安全指导和监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压实电梯使用单位责任,严格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依法配置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按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严格开展日常巡检,组织定期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测,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压实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责任,规范维护市场,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全面提高维保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保养的电梯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尤其要对制动器进行重点排查或拆解,保证电梯的安全性能。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要加强教育培训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不断提升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全力消除事故隐患。

(三)筑牢电梯安全监管防线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企业完善责任体系,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职责明确、落实到位。必须强化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风险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对电梯制动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商贸中心、物流园区、集贸市场、建材家居市场等重点场所要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同时,加强电梯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检验、检测单位严格按照相应规则进行检验检测。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电梯、不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出具虚假失实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扩大群众投诉与反映渠道,多种方式发挥社会监督机制,倒逼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主体责任的落实,大力提高全社会对电梯安全的关注度、参与度和认可度,共同促进电梯安全运行。

(四)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质效

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特种设备安全协调联动机制,切实提高监督检查的质量和效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实施清单式管理,并及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领域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形成监管合力,实现闭环治理,确保事故隐患的发现和消除得到真正落实,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难点、堵点问题。各地要进一步加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队伍专业化建设,配强监管力量、优化工作机制、加强资源保障,深入推进行风建设和作风建设,全面从严管理监管队伍,建设一支专业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队伍,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水平。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安全宣传力度,以3.15”“安全月”“质量月”等活动为契机,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活动,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不断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